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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水电气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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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实施日期】 200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水电气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水电气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加强市区水电气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市物价局 2009年2月)

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水、电、气、热价格和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市区(含清河、清浦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际,现就水、电、气、热价格和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水电气热价格管理形式
  在水、电、气(居民、商业用户)、热商品销售价格及供气外接工程建设费已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基础上,对市管的水、气(工业用户)、热外接工程建设费用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社会平均成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综合制定最高收费标准。
  二、保持水气热价格和收费的合理水平
  凡属于市级管理的水气热价格和收费标准在市场成本发生变化时,市级价格部门将根据成本变化情况和周边城市价格和收费水平,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市政府审批调整。我市水气热价格和收费标准,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不高于省内其它城市。
  三、加强水电气热等外接工程收费的监管
  对供水、供气、供热外接工程等公共事业项目,市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外接工程项目的监审力度,实行成本认证和审核,确定工程费用收费标准。
  四、逐步实行水气热差别价格
  水、气、热外接工程费用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其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正常价格;由水、气、热经营企业出资建设的,适当提高用户的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对市政府确认的重点项目、招商项目、入园项目的水、电、气、热等外接工程费用,由政府出资建设,免收工程费用,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便于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缩短建设周期。
  五、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
  对水电气热等公益事业项目价格和收费管理,必须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要在行业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
  六、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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