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原料和制剂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办发〔2009〕15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实施日期】 200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原料和制剂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原料和制剂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  附件:

国家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监测数据表明,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可引起心脏瓣膜损害、肺动脉高压、心力衰竭、心动过速、心慌、胸闷、血尿、皮疹、恶心、头晕等严重不良反应。国家局组织专家对该品种进行了综合评价,认为:国内外监测和研究资料表明,该药品用于减肥风险大于利益。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局决定停止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或者处理。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将上述决定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