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9〕35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实施日期】 200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19号)精神,现就提高我省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9年新粮上市起,我省2009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均比2008年提高13元,具体价格分别为90元、92元、95元。当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政府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