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五日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群,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经市政府认定并授牌的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以下简称市高新园)。
二、考核内容
根据“规划合理、产业集聚、管理规范、效益显著、环保安全”的原则,考核内容由综合考评和一票否决事项组成。
(一)综合考评。
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分。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园区管理与建设、园区规模效益、高新技术产业效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孵化器建设、工业性投资、招商引资与产品出口等主要指标(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
综合考评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统计核实、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和现场考评等方式进行。各市高新园必须认真按时填报季度和年度统计数据,季度统计数据(含有关资料及电子文档)于每季度次月25日前上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年度统计数据(含有关资料及电子文档)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
(二)一票否决事项。
1.土地利用事项。不符合城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用地现象。
2.环境保护事项。存在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行为。
3.安全生产事项。考核年度内,发生1次死亡2人(含)以上或发生2次死亡1人的安全生产事故。
4.节能降耗事项。园区内企业万元工业产值能耗高于全市工业平均水平,重点用能企业(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目标完成率未达到95%以上。
5.数据报送事项。年度、季度统计数据逾期未报。
三、考核程序
市高新园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要求,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综合考评表》,并提供有关资料,由所在区、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级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送市高新办。
市高新办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综合考评,经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确认无一票否决事项后,提请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
各市高新园管理机构必须按照考核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考核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可靠性。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考核奖惩
各市高新园考核结果按综合考评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者,以高新技术产业效益指标得分高者为先。
考评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单位为优秀单位,考评得分在85分(不含)以下、60分(含)以上的单位为合格单位,考评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或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
根据杭政办函(2008)125号的有关规定,对综合考核优秀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当年受奖励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单位总数的50%,原则上三年内不重复奖励,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市高新园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房租水电费用补贴,以及企业孵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项目。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高新园要给予警告,对管理不善、发展缓慢、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经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称号。
本办法由市高新办负责解释。
附件:1.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综合考评标准(试行)
2.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综合考评申报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