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实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云南省自主创新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83号)要求,现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决定》(云发(2005)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云政发(2008)131号),现就进一步推动我省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社会开放的重要性
(一)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我省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技术研究,解决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有利于科技资源整合、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自主创新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是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必然要求。建设创新型云南,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实施一批重大创新工程,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基地,转变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发展方式,巩固提升优势、特色领域的科技创新水平和竞争能力,必须充分发挥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地位和作用。
(三)我省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取得阶段性成效。多年来,通过不断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我省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在促进人才培养和引进,推动产学研结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力提升了我省自主创新能力。2008年,我省建成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络服务平台,实现大型科学仪器的整合与共享。但是,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距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尚有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推动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工作。
二、面向企业、社会开放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含补助)建立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属于国家公共科技资源,除涉密或有特殊规定的,均应向企业及社会开放,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开放的范围包括公益类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内设研究部门;省级(国家级)实验室和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自然科技资源库、科学数据机构、科技文献信息机构;各类分析测试中心、科研仪器设施、实验和观测场所;科技类标本馆、陈列馆等。
鼓励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企业和有关单位以自有资金投资建立的各类科研基地和科研设施积极创造条件向企业和社会开放。
(二)我省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益性原则,实现政府性资源支持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与设施的目标;二是坚持有偿共享原则,不以赢利为目的,突出社会效益;三是坚持支撑创新原则,发挥增强我省自主创新整体水平的作用;四是坚持科学技术普及原则,不断提升公民科学素质,让人民群众享受到科技进步带来的实惠;五是坚持归口指导管理原则,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开放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升开放效率。
(三)我省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的工作目标:实现有序开放、提高效率;互惠互利、促进交流;服务社会、管理规范。到2010年,基本建立和形成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的制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信息等科技资源实现全社会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三、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以多种形式向企业、社会开放
(一)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在网站主页开辟对企业和社会开放的信息交流服务专栏,发布开放的相关管理办法、优势学术技术领域、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联合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信息。
(二)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用财政性经费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协作共用网,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培育专业化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积极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共享服务。鼓励自有资金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所拥有的标准物质、标本和样品、科学数据、科技文献信息等要与企业和社会共享。
(三)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设立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工作室,积极开展科技培训。有条件的机构,应积极与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建博士后流动站。有管理运行经费的机构,应设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并予以经费资助等。
(四)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加强与企业合作开展自主创新,特别是要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要加强与州(市)、县等地方合作,努力提升地方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五)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实行集中开放,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长期向社会开放制度,提高公众的参观、学习兴趣。特别要针对中小学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和系统性的科学探索和科学体验活动,培养青少年创新意识和能力。
(六)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将对企业和社会开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通过网站公开发布。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含补助)新建立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将对企业和社会开放作为建设内容之一,并纳入考核。
四、加大对面向企业、社会开放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支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决定》和《云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把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并纳入各相关主管部门职能职责范围管理的投资计划,加大科研条件建设经费投入,对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基础条件平台工作给予重点支持,不断改善科研装备和基础设施。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激励开放的经费补贴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服务,按照支持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不断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工作,逐步提高公益类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运行经费的保障水平。对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和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建立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将对企业和社会开放作为支持其进行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省各类科技计划要健全和完善“项目、基地、人才”统筹机制,加大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承担项目的扶持力度。对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的应根据需要滚动支持;对以产学研结合方式申请的项目应加大投资强度;对以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为主承担的项目适当提高设备购置费用比例。
五、建立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社会开放的绩效评价机制
(一)建立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的年度报告制度。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每年初形成年度报告,反映上年度履行开放职责义务、产学研活动、服务业绩、科技培训和科普活动等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的绩效评价制度。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所属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重点对开放运行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核定开放补贴经费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三)建立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的社会监督机制。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等必须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接受公众的评价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