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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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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  山西省朔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实施日期】 200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城镇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较快且租赁类型多样、租赁范围扩大,对发展服务业、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的住房问题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从而,活跃了住房二级市场,拉动了全市经济快速、安全、和谐增长。但是由于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在租赁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城镇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和经营秩序及任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公通字(2005)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镇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房屋租赁管理体制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城镇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城市房屋租赁安全经营、正常运行。各级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促进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完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有效凭证。
  三、强化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一)房屋租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房屋租赁证》是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房屋租赁当事人凭《房屋租赁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房屋租赁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或年度审验时,要求其予以补办。
  (二)租赁房屋用于居住者,《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重要凭证之一。承租人凭《房屋租赁证》及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向公安部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
  四、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中介行为进行规范,坚决清理无证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严肃查处中介欺诈行为,净化房屋租赁市场。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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