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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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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6-01-26
【实施日期】 1956-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11月18日法办字第346号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的请示已收悉。按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是指怀孕女犯不许收押,此时刑罚尚未开始执行,不发生刑期计算问题,来文所说女犯刘金秀被判处徒刑一年,扣押后发现怀孕,如果此时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该延期执行;如果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执行,参照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收押怀孕女犯的精神,可以比照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经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取保监外执行,并通知犯人所在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犯人在监外期间,算入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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