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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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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  贵州省贵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实施日期】 200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  为加快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部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含区政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住房保障、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和指导。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经审批的近期建设规划,是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根本依据。规划、建设、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从实际出发,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3-5年计划,逐年分步骤地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在有条件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在编制计划时,应在建设项目所在片区或邻近片区范围内规划建设适量的拆迁安置用房。
  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按照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后,组织实施的区或有关单位应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拆迁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资料作为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建设(购买)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的基础资料。并着手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选购。
  五、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就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吸纳被拆迁人的意见后,完善拆迁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高层(或公摊系数大于0.017)的,采用套内建筑面积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多层房屋的,按建筑面积调换。
  (二)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费应包括设施搬迁、调试安装费用和无法使用的设备的折旧费。
  七、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且其家庭成员没有其它房屋(私房、房改房、租赁型公房)的,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予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0㎡,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符合廉租房条件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可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后,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享有优先申请权。
  (二)按被拆迁房屋原房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对不足45㎡部分,应对其使用权进行补偿。
  (三)按45㎡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超出原房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按房改价格购买后取得产权。超出45㎡的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取得产权;如被拆迁人属困难户,超出部分可以由被拆迁人租住,超出面积的多少由拆迁人决定。
  八、在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时,被拆迁房屋须进行评估,拆迁人单方委托评估的结果、被拆迁人不认可的,拆迁人可以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单价加上原评估单价之和不能超过该片区上季度新建商品房交易均价;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共同委托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认可了的不再上浮。
  九、对在拆迁许可期限内(不含延期)搬迁的被拆迁户可适当奖励,鼓励产权调换到金阳新区,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方案中制定。
  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为准。房改房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如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应以产权监理部门重新测绘的面积为准。对产权证标注面积存异议的可以申请产权监理部门重新复测,复测无误,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对居住于无证房内、有常住户口且其它地方无住房的,可以按照当年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给予安置,产权归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被拆迁人自愿拆除无证房、超期的临时建筑的,还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工料补贴。
  十一、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为住宅但实际用于合法经营的房屋,除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外,对于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方式给予额外补偿:
  (一)2002年8月1日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拆迁人可按照同等地段经营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5%给予货币补偿。
  (二)2002年 8月 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拆迁人可按照同等地段经营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5%给予货币补偿。
  (三)合法自营的房屋,且靠房屋经营为生的困难家庭和残疾人,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和街道、社区的有效证明的,补偿可在前(一)、(二)款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对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公共府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拆迁人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在拆迁许可期限内,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签约率达到51%以上并符合强拆申请条件的,拆迁人可以选择按程序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密切作配合。
  十三、用经济适用房作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名义实施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拆迁的用地只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或绿地,不得挪作他用。
  十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需拆迁的,按照《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十六、本市廉租房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意见执行;铁路、公路建设、危旧房改造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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