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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备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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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9〕21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实施日期】 200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备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津价费〔2009〕21号

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09]6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现将落实降低涉及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  一、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向企业收取的管理、交易、手续、代理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在2009年内一律减半收取。
二、为了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各区、县物价局要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选派得力干部专人负责,按照工作分工和要求,做好降低涉及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工作。
三、立即组织开展涉及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登记备案审核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备案审核工作,区、县物价局负责本区、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备案审核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备案审核工作,由所在区、县负责登记备案审核。全市的登记备案审核工作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
四、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应按照涉企经营服务性减半收费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审核手续。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填写《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属于市场调节价或双方协商定价的收费项目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持填写的《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和《收费登记(审核)证》及收费依据文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相关物价局进行重新登记备案。
《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可从天津市物价局政务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
五、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在收费场所、地点公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登记(审核)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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