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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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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  
【发文字号】 日政发〔2009〕8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实施日期】 200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进一步优化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应对当前困难,增强发展信心,加快创新,加强管理,调整优化结构,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具活力的经济群体。发展中小企业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是实现我市“富民强市”目标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
  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关乎就业,关乎民生,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面临巨大的发展压力,融资困难、人才缺乏、出口受阻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各级各部门务必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重视中小企业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上来,做到思想再解放、政策再放宽、措施再加大,努力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指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促进政策;各区县政府(管委)要重视和加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设,健全工作机构,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小企业统计工作,健全统计网络,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反映中小企业运行情况。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规划监督,协调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服务。
  三、用好政策,全面优化发展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要结合实际,抓住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从“降低门槛”和“放活管理”等关键环节入手,坚持“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进一步在公平待遇、完善政策、治乱减负上下功夫,放开一切可以放开的领域,简化一切可以简化的手续,提供一切可以提供的便利条件,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凡是对国有资本和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领域,都要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不限投资主体,不限股权比例,不限创业形式,不限发展速度,不限企业规模。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规定加快清理现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对其中含有限制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内容进行修订。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公开相应的文件和程序。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它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二)简化中小企业年检手续。除涉及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它的企业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再作为企业年检的审查要件。必须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压缩年检内容,简化年检手续。对连续2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以及市政府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经年检部门批准,可实行免费年检。
  (三)改进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围绕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积极创新信贷业务品种,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贷款业务的发放力度,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需要的信贷品种,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特点的信贷需求。要按照日政办发(2008)6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监督考核机制,积极鼓励支持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
  (四)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加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中的落实力度,为中小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对新创办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要严格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及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对规模较小、财务核算正在完善或没有能力进行财务核算的中小企业,要在税法范围内采取更加灵活便捷的方式征税。
  (五)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国家、省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有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突破最低收费标准。对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中小企业,经企业申请、执收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复的,可以免交、减交或者缓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禁止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单位经费、个人收入挂钩。不允许任何单位下达收费和罚没收入指标。不允许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干部考核内容。
  (六)禁止乱检查、乱评比、乱摊派。除特殊情况外,有关职能部门应尽量减少对同一中小企业的工作检查,同一业务领域上级部门检查合格后,下级业务部门半年内不准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属非故意、非屡犯、危害程度轻微的问题,处理时重在教育整改。取消所有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准强迫中小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不准强行向中小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强行向中小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中小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和服务。
  (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力度。公安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查处对中小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侵害中小企业利益的刑事犯罪以及危害企业发展的各类违法活动,及时组织开展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治安热点问题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在办理涉及中小企业的经济案件中,要正确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依法办案、科学办案,尽量减少侦查活动对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影响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广大干部群众谋划发展、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同时,教育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诚信守法、自尊自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针对民间资本创业、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和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整合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公安、法院、质监、海关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信用监督和信用奖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对获得信用评价级别较高的中小企业,在银企推介、融资规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运作思路,组建各种类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争取每个区县至少要成立一家由政府出资或支持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要引导支持现有担保公司进一步扩大资本金规模,不断增强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能力,力争使日照市信用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从2009年起按照担保机构年度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担保额的0.5%,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制定。
  (二)加快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产业积聚为基础,以产业提升为目标,以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人才创业载体建设,建立技术创新服务资源共享机制,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提供优质的专业技术服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的平台,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中小企业结成产学研一体化组织,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推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基金,支持创新型、出口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三)加快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自发组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代理、信息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社会职业中介、投资融资服务等专业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法人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照实现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数额,财政给予扶持,并按照税收属地原则,由受益所在地分别承担。
  (四)加强创业辅导和培训体系建设。按照政府规划引导、社会投资建设的思路,规划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进一步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市、区县培训网络,强化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重视加强创业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培训网络和大中专院校、职业培训教育机构,逐年加大培训数量。发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为中小企业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经营者提供策划咨询、融资贷款、技术应用、市场开发、场地租赁、注册登记以及工商、财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和鼓励群众开展自主创业。切实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培养造就一支熟悉国内外市场经济、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善于开拓经营的高层次企业家队伍。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保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市、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强化协调议事功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市级领导和部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抓骨干龙头企业,大力培育典型,指导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二)强化工作推进机制。建立中小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要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发展中小企业的经验。加强对区县中小企业工作的考核,考核办法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每年对各区县发展中小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以市政府名义通报。
  (三)建立中小企业评议部门机制。结合每年开展的“机关行评”活动,组织中小企业代表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维权服务机制。在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受理中小企业的各类投诉。对中小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各级监察部门和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中心要密切配合,监督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五)建立完善财政扶持机制。市、区县政府(管委)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信息化建设、创业辅导、产业集群发展、公共服务建设等。财政部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优先扶持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中小企业。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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