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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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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市政发〔2009〕8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实施日期】 200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业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的脊梁,工业经济发展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加快实施我市“三大战略举措”和实现“四个一”的奋斗目标,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大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化危机、渡难关、保增长、促发展”的良好环境,实现2009年工业经济增长的各项奋斗目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全市工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保障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对产品有市场、信誉良好的企业所需要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基本户银行原则上要满足企业需要;对市场前景看好、基本面较好,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乃至亏损的企业,银行也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二、简化贷款手续、减少环节,减轻企业负担。对2009年到期的企业银行贷款,企业在办理贷款展期、贷款转期、收回再贷、还旧借新业务时,贷款额小于或等于原贷款额的,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不再收取登记费用,只收取出具相关手续和凭证的工本费;办理新增贷款业务(含上述其他贷款业务超原贷款额部分)的,减半收取登记等环节的费用;申请贷款企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作为贷款抵押物,产权部门应予以登记。市公证部门要降低为企业办理贷款的公证费用:每笔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只收取工本费;在1000万元以下的,收费不超过2000元;在5000万元以下的,收费不超过1万元;在1亿元以下的,收费不超过2万元;最高收费不超过3万元。
  各相关部门为企业减免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认作收费考核指标。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全市要筹建40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工业企业提供贷款和金融服务。
  四、切实解决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市和县(市)区两级要组建11家融资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3年和计提担保风险准备金等优惠政策。市和县(市)区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2009年新发生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风险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偿;对未发生担保风险且担保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大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新上市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涉及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发生的费用;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阳境内,融入资金超过1亿元的企业,可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七、加大财政对企业发展支持力度。2009年,市财政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搞好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创业基地建设及省技改贴息等资金配套。
  八、鼓励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支持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和服务平台建设,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和服务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经费补助。
  九、继续实行品牌奖励政策。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名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且年内属地纳税超200万元的,市政府奖励10万元。
   十、大力支持我市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引智工作。对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并购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政府配套奖励资金50万元;并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配套奖励资金100万元;对批准列入省引智项目的,市政府对省补助资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对纳入市引智项目计划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
  十一、减轻企业税赋。对纳税确有困难且属我市重点支持的石油化工、金属加工、装备制造、新型建材、农产品加工、轻工、纺织、服装等行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各县(市)区初审认定、市经济管理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后,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十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企业新上项目,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且属我市重点支持的石油化工、金属加工、装备制造、新型建材、农产品加工、轻工、纺织、服装等行业的投资项目,免收市级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精细化工业、轻工业、纺织服装业的中小企业,免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价格调节基金、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兽药监督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检验费、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对因免收上述收费项目影响相关部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同级财政部门要予以适当的经费保障。
   十三、公开行政许可、审批和收费事项。各级行政许可、审批和收费机关要公开办事程序、工作流程、所需要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明确督办领导,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四、改善对企业中介服务。除国有企业改制外,企业有权自行委托评估、保险、财务审计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评估、保险、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委托业务并从中牟取利益。我市中介机构的最高收费按正常收费标准的30%收取。
  十五、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对于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
  十六、免收企业年度检验费。扩大免检企业范围,对信用良好、许可证齐全、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认定为免检企业,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实行年度检验备案制,免收年度检验费;对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已登记为企业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免收年度检验费。
  十七、免收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费。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免收设立登记注册费。
  十八、实行对企业检查许可证制度。除省以上规定的检查和专项检查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行的各种检查,要于年初申报,经市和县(市)区监察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省以上规定的检查和专项检查时要报市监察部门备案。上级机关已经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年内不得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恶意刁难企业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市监察局设立行政效能问责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举报电话,广泛受理企业和社会各界举报。
  十九、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凡企业新上项目、办理银行贷款等涉及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备案、出具证明等事项,一律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能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要经市政府同意。
   二十、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的首问负责制、领导督办制及办事程序公开制,“一把手”督办,副职负责,限期办结。凡在本市办理的事项,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需上报省有关部门的,一周内上报。
  二十一、营造良好的企业治安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与辖区内企业建立警企联系制度,对规模以上企业要专门设定联系警员,对营业收入亿元以上重点企业建立警务室,坚决打击滋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营造宽松的企业法治环境。对企业一般性过错,原则上以教育、整改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实施的各类行政处罚,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二十三、加强市级领导干部对重点企业的帮扶工作。加大市级领导干部帮扶重点骨干企业力度,市级领导要与所帮扶的企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中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二十四、加强对企业生产要素的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落实服务措施,优先满足我市重点企业煤、电、油、运等方面的需求,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十五、保证支持企业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意见和办法。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辽市政发(2007)48号),严格执行绩效问责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部门执行政令不力、落实责任出现重大缺失的,要加大检查追究力度,确保政令畅通和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十六、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五日

失效日期: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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