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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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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实施日期】 200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有的市、县(区)和部门信息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甚至发生迟报、漏报等问题,引起自治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实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县级政府首先向自治区政府直接报告事件信息。
  县级政府在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向市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市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信息直报制度的范围、内容、时限和方式
  (一)信息直报范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
  (二)信息直报内容。信息直报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工作视情况多次进行。
  (三)信息直报时限。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首报信息,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自治区政府直接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的,应先电话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然后再书面报告。
  续报信息实行日报制,每天16时前向自治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四)信息直报方式。各地、各部门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办理突发事件信息。
  三、严格落实信息直报责任追究制
  (一)明确信息直报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地县级政府主要承担信息直报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县级政府要在2009年4月底以前,在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渠道。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各地、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进行考核,对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市、县(区)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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