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西湖区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区政府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民主议事决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9)11号)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西政发(2004)17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开放式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和民主集中、科学决策的原则,确保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决策民主的有序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放式决策事项的提出、征求意见、决策审议、决策结果反馈。
第四条 区政府开放式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等;
(二)区域总体规划、重要地区(段)的规划建设方案;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行政措施;
(四)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重大调整;
(五)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
(六)加强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中,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和人民团体等组织代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专家和公众等个人代表,依照本办法参与区政府开放式决策。
第二章 决策建议的提出及确定
第六条 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程序:
(一)区长、副区长提出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提交议题,启动决策程序;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交区政府办公室汇总。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
第七条 上述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交相关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第三章 决策提交前的准备
第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拟定决策方案草案。
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
对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决策事项提交区政府审议前一般应按下列规定事先征求意见,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决策。
(一)征求有关镇(街道)和区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和公众的意见,确保利益相关群体意见的平等表达;
(三)必要时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第十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区政府审议前,应当事先经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区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通报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的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四章 听证会制度
第十二条 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的决策,原则上事先依法组织听证。决策听证会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召开,并在听证会举行前10个工作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前5个工作日,应当告知听证会代表拟提交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二)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
(三)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会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 社会公示制度
第十七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原则上应事先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第十八条 决策方案草案事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可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公示:
(一)在“杭州.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在《西湖报》、“西湖网”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在有关的公共场所或社区宣传栏(橱窗)公示;
(四)在特定地点设立专门公示牌公示;
(五)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公示。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在方案起草的各个环节,认真收集、梳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方案草案在提请区政府决策时,应同时提交包含有关征求意见范围、主要意见归类和采纳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第六章 会议决策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合理分工,协同承办,加强管理,切实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实况直播、互联网视频连线发言资料,应在“杭州?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和“西湖网”开设专栏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区长签批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在会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研究议题、议题内容及市民参与方式等信息通过《西湖报》、“杭州?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和“西湖网”等媒体预告。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也可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于会前送达应邀列席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草案起草情况及主要内容;
(二)参会的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负责人发言;
(三)参会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发言;
(四)参会的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发言;
(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汇报市民网上参与情况及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互联网视频连线代表发言;
(七)区政府领导发表意见;
(八)区长作出决策。
区政府常务会议未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的,第(四)项所列程序相应取消。
互联网视频互动环节在网站改板和技术保障等条件具备后实施。技术条件不成熟情况下,第(五)、第(六)项程序采取会后收集、整理和吸纳网上市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办法实施。
第七章 民主参与
第二十七条 市民可选择以下方式参与区政府常务会议:
(一)通过自愿报名,申请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发言或列席会议;
(二)通过“杭州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西湖网”收看会议实况直播;
(三)通过“西湖网”,在会议直播论坛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接受市民报名申请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发言或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参加列席会议和互联网悠盗叻⒀缘氖忻翊恚ü檠〉姆绞讲1耸隙嗍保匆欢罨虮壤谐檠 ?lt;BR> 列席会议的市民代表,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各镇(街道),按规定从报名人员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各镇(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列席会议市民代表的通知落实工作。
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发言的市民代表,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规定从报名人员名单中按议题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相关议题互联网视频连线发言市民代表的通知落实工作。
第三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的决策事项外,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应通过“杭州?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全程直播,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对决策事项的社会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进行汇总,在“杭州?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市民通过“杭州?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西湖网”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在线答复。遇特殊情况,经上报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答复。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会议程序。
第八章 决策结果的公布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经审议通过后及时发布实施。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决策后正式发布的文件,应通过“杭州.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西湖报》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有关媒体可按规定报名,经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派记者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有序的采访报道。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