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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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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实施日期】 200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委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09]1号)及《关于切实加大高风险时间段监管力度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安[2009]1号)和省政府洪礼和副省长的重要批示要求,为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经研究,省安委办定于近期组织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经爆竹引发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09]1号)及《关于切实加大高风险时间段监管力度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安[2009]1号)文件情况。
  二、督查方式
  此次督查由省安委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开展督查,重点对萍乡、宜春、抚州、上饶、南昌等五个主产区开展督查。主要方式:一是听取相关市、县、乡三级政府打非工作汇报,二是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三是抽查部分市场、乡村、农户以及生产经营企业等。凡督查组未到的其他地市由设区市安委会负责组织督查。请各设区市安委会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本地贯彻省安委会1号文件的工作方案报送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将结合各地上报工作方案和专项督查情况,拟发专项行动第一次情况通报。
  三、督查人员安排
  第一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参加,负责督查宜春、抚州、南昌市。
  组长:郑乐宪 省安监局副巡视员
  成员:殷建华 省安监局烟花爆竹处副处长
  刘喜和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二处主任科员
  易 鑫 省安监局烟花爆竹处主任科员
  (联络员:易鑫,手机:13870083261)
  第二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安监局参加,负责督查萍乡、上饶市。
  组长:刘小龙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成员:余建国 省安监局烟花爆竹处副处长
  江 晖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二处副处长
  唐学军 省安监局烟花爆竹处主任科员
  (联络员:江晖,手机:13807915888;
  唐学军,手机:13870083270)
  四、时间安排
  总体时间安排为2009年2月12日—22日,具体时间由牵头单位确定并负责与所督查地区联系。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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