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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实施日期】 200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良好态势,但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工业增速回落,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部分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特制定以下政策。
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增加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安排2000万元(含中小企业发展基金200万元、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市城区重点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创新型企业奖励、企业技术改造奖励、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共同筹措2.5亿元工业生产调度资金,制定资金使用办法,支持市城区工业企业发展。各地要相应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筹措工业生产调度资金,重点扶持本地工业企业发展。
  (二)制定企业发展贡献奖励方案。制定具体的评比办法,年末对利税增长大户、纳税贡献大户、吸纳劳动力大户等三类企业予以奖励。
  (三)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生产调度资金和申报国家、省有关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节能环保、循环利用、产业聚集、资源开发等重点工业发展项目,对企业争取项目资金的前期费给予支持。对工业企业自筹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湖北名牌产品、湖北著名商标和获得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重新认定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对从事出口产品生产、来料加工和境外投资的外向型企业,在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税收优惠、人员培训、出国(境)考察、专业展会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对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优先保证退税额度。
  (六)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新上农产品加工项目且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  二、加大税费减让力度
  (七)实行税收优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对市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国家政策给予所得税优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建税由市地税局按程序上报审批,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八)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新购进设备和固定资产投资,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同时抵扣其进项税额,一次不能全额抵扣完的,可转下期留抵。
 (九)实行费收减让。进一步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已明令禁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征。各种有上下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收取,对市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的50%收取。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排污费、水资源费,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下限标准执行,市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按下限标准的50%缴纳。对市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后暂缓征收,缓交期不超过6个月,同时,年内适当调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十)扶持纺织企业发展。对纺织企业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扶持我市纺织行业发展的会议纪要》(2008年4月18日第14期)。
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引导金融部门加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投入。协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争取贷款授信额度和信贷资金。市政府金融办、市经委、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在对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考核时,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引导商业银行增加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改变资产抵押方式,简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程序,确保工业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高于全市GDP增幅、高于上年贷款增幅。有关县市要积极支持市商业银行在县市城区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地方银行和信用社吸储放贷作用,大力发展贷款公司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十二)提高投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能力。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注入3000万元资金(市财政1500万元,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各500万元),扩大前卫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基金规模,吸纳民营资本2000万元以上入资参股,为企业融资提供3-5亿元的信贷担保。建立健全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认真落实好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支持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保证省对县市当年新增增量50%足额用于各地补充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各县市要依托政府投资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十三)实施中小企业“牵手服务培植”工程。各级金融机构要把没有与银行发生往来的中小企业作为培植优质客户的重要对象,开展牵手服务活动,力争年内贷款业务将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中有贷款意愿的实行全覆盖,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从850家发展到3000家,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达到65%以上。
  四、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十四)切实加强对工业经济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工业、分管领导全力抓工业的领导体制,继续实行 “四大家”领导联系工业企业、重点项目制度,实行部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坚持工业经济季分析和重点企业月分析会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就业、税收、安全生产等为主要内容的工业运行考核体系,以项目和投资为主要内容的工业发展考核体系。
  (十五)认真落实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工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实际,积极主动地研究制定服务和促进工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财政、税务、劳动部门要抓紧制定高效快捷的操作办法,尽快落实国家、省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和劳动保障政策。发改、国土、环保、规划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对企业新上项目要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靠前指导,主动为企业做好资金争取、土地征用、环保及规划审批等服务工作。电力部门应公开用电报装的流程和收费标准,企业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和通过网上询价及组织招标等方式自行购买允许入网的电力设备和材料。
  (十六)建立“直通车”服务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08)71号)精神,对列入市双百工程和成长工程的企业实施“直通车”服务制度,并制定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办法。开设“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电子政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产业政策、政务决策、市场开拓、金融动态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对享受“直通车”服务企业提出的并联审批事项,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件、统一受理,实行“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分头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对企业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直接提请与该问题相关的分管副市长直至市长解决。
  (十七)完善中介机构监管机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投资者指定咨询、设计、测量、勘察、监理、评估、招标、施工服务机构和购买指定设备、产品。已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执业的中介机构,要在中心设立专户,按照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指导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接受监督。在企业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工业划拔用地转为出让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快捷办理手续。工业企业以房地产及设备质押融资,到期需续贷的,相关部门办理他项权证手续,不再收取行政性收费,中介服务费、评估费等按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十八)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乱检查等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和《中共荆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促进荆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08]9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荆州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的实施意见》(荆办发[2006]4号),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或变相收取管理费、会员费以及向企业索要赞助、“搭车”收费等。凡为工业企业运送原材料及产品的车辆均可申请绿色通道。禁止占用依法应当划拨或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和补助金。严禁使用外来结算收据等非正规发票从事收费活动。严格控制涉企检查,除涉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外,其他检查必须事先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企业检查。
  (十九)严肃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法制办、监察局、纠风办、企业减负办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力度,对违规执法人员及相关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对违规收费、罚款必须全额退还,并相应扣减预算经费;单位和系统年内累计出现两次违规行为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本意见有效期暂定为2009年度。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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