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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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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实施日期】 200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

  一、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营运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港澳台航班在海南省缴纳的营业税,由省政府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服务于国际、港澳台航班在海南缴纳的营业税,由省政府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抵离或经停海南新开辟的国际、港澳台航线客运、货运航班,省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四、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经营航空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新建设的服务于海南的国际、港澳台航班的货站、货仓在海南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建设性规费,由省政府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五、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服务于海南的国际、港澳台航班货物运输在海南省缴纳的营业税,由省政府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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