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
一、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营运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港澳台航班在海南省缴纳的营业税,由省政府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服务于国际、港澳台航班在海南缴纳的营业税,由省政府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抵离或经停海南新开辟的国际、港澳台航线客运、货运航班,省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四、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经营航空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新建设的服务于海南的国际、港澳台航班的货站、货仓在海南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建设性规费,由省政府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五、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服务于海南的国际、港澳台航班货物运输在海南省缴纳的营业税,由省政府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