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企业家创新创业,深入推进“科技强企”,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委[2008]2号)和《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主要奖励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第三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由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获奖对象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的推荐和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的申报人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或主要负责人,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一)在高新技术应用和产品开发中有创新,且技术水平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开拓创新,管理理念和方法经过两年以上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的。
(四)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成效明显的。
(五)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有效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和优化升级的。
第六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申报人所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范,管理科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市内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在行业内名列前茅。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投入力度大。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在行业中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四)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已建立专利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专利产权管理与保护的规范、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的规范,以及专利工作机构与人员的工作规范等。近三年内企业拥有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含6项)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
第七条 所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家不得申报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
(一)不依法纳税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申报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条件的人选,由所在企业向县区(包括湖州开发区)科技局提出申报,由各县区科技局负责归口审查并择优推荐。各县区推荐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申报材料统一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申报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推荐表;
(二)近三年所在企业总结材料;
(三)近三年企业经营情况及利润分配表;
(四)企业上交税收和个人缴纳所得税的证明;
(五)科技成果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个人荣誉及奖励证书;
(七)财务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负责接受推荐、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复评(具体评审标准和办法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择优提出建议名单。
(二)市评审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终评,评出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候选人名单,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一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并给予每位获奖者10万元奖励(市本级获奖者奖金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三县获奖者奖金由各县财政安排)。
第十二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获奖证明,应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级、晋职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新闻宣传机构应向社会广泛宣传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激励全市广大企业家向先进学习,创新创业,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多作贡献。
第十四条 对申报不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市评审委员会有权给予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的处理,并依法依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