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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昌吉市《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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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昌市政办发〔2009〕16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实施日期】 200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昌吉市《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拟定的《昌吉市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昌吉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还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成立昌吉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多力坤?艾沙  副市长
  副组长:杨军泽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刘胜利  市建委党工委书记
  徐 斌  市经贸委主任
  冯 卫  市农业局局长
  薛 雄  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会义  市卫生局局长
  杨志江  市环保局局长
  于佩英  市文体局局长
  杨晓萍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李世忠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于 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陈 旭  市安监局局长
  叶佩鑫  市煤炭局局长
  马杰峰  市交通局局长
  魏军年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刘金贵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伟  市工商局副局长
  姚勇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曹 杰  市消防大队教导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军泽兼任;副主任由王伟兼任;办公室电话:2525890、2517443。
  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需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部门职责
  (一)工商局
  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局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大队
  依法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卫生局
  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五)环保局
  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文体局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广播电视局
  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国土资源局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建委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后才能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
  (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依法查处沿街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经营须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安监局
  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煤炭局
  依法对煤炭生产、销售和煤矿安全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经贸委
  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交通局
  依法对道路运输、运输辅助业、货运配载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种子、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相关部门。
  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明知和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将本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挂帅,层层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工作目标清、工作内容清、职能分工清,切实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要签定工作目标责任状,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工作。各部门要及时通报本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情况;行政审批部门要在吊销、注销、撤销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分类整治,区别对待。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对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免予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程序,准确适用法律,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对查处行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六)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前置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准入;并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建立相应的方案和制度,依法查处,并将查处工作定期、定时上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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