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区、县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和职工缴费记录连续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不扣减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实际记录额为基数计算。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向社保关系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初步审核情况汇总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确认。
经确认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各区县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全部降低到0.5%以下。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费率按照统筹地区制定的费率浮动办法,对符合下浮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下浮。养老保险费率不得降低。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各区县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 2009 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范围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标准根据基金结余、困难企业数量、涉及职工人数、享受政策时间等情况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320元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350元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月向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相关凭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委、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困难企业实施职工在岗培训所需资金在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后的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具体办法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五、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各区县要加强对困难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密切关注企业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动向,及时了解掌握困难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规模裁员情况,对裁员实施有效的预防、调节和控制。要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轮流休假、开展在岗培训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裁员的法律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要履行法定程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指导困难企业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职工或工会通过依法平等协商,采取签订分期支付协议、租赁企业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代职工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方式抵扣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六、困难企业的界定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经委、国资等部门负责。
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企业适用于上述政策范围,上述政策没有覆盖的,在2009年底前可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的规定实施。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切实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