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坚持依法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
二、市、县(区)级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国债、预算内、外和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由市、县(区)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项目金额以单位全年采购总量为标准计算,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三、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市高新开发区的政府采购标准执行市级标准;凤翔县、岐山县、眉县、陇县、千阳县、太白县、凤县、扶风县、麟游县的政府采购标准执行县级标准。
四、公开招标的采购数额标准为:市级货物和服务类30万元,工程类50万元;县(区)货物和服务类10万元,工程类20万元。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事前须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省属驻市、县(区)单位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市级标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由县(区)所在地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