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新建泸州、内江、武胜等一批安全避险配套完善的渔港;保证在大江大湖大库渔业作业区都建有配套设施较完善的渔港;对渔业船舶强制配备救生衣;杜绝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发生,使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与“十五”末相比明显下降。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
二、加快渔港建设和渔业安全装备建设步伐
(三)加快渔港建设步伐。依据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渔业发展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渔港,尽快建成一批功能设施较完备的固定渔港。新建渔港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要突出防灾减灾功能,提高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消防和照明、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强化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严禁私人制造、改装渔船,加强对制造、改装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和渔船、船用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取缔水泥渔船,鼓励、督促渔船船主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可靠性强、抗风险能力强的渔业船舶。禁止无渔业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船员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作业。
三、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
(五)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要指导渔业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和水环境复杂区域冒险作业。渔船在通航水域航行时要遵守相关航行规则及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六)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探索在重点渔业乡村、渔区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要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地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对无固定停泊场所的零散渔船要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实行强制配备救生衣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场所,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
(八)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各地要综合考虑渔船和运输船舶的特点,整合救助力量,发挥政府专业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加强渔政执法船(艇)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应急救助行动。
(九)加强灾害预警预报。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汛情等信息通报各地及渔业部门。渔业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及时将气象预警信息传递到渔区和渔民,确保信息畅通。
四、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十)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组织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水上事故救助、渔业执法船(艇)维修保养等项目所需经费,有关部门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给予支持。对国家投资的渔港建设项目,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主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十一)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以及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事故预防和控制、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以及制订渔船、渔机、网具、养殖机械及防灾救生等渔业装备安全标准,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使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船船主购买船东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渔民积极参与保险。
(十三)强化政策扶持。对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扶持。建设渔业安全基础设施,按划拨方式供地。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全面落实责任制。渔区所在地政府要将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落实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十五)加强协作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船与运输船舶碰撞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产经营业主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
(十六)逐步降低渔船渔民数量。按照建设生态四川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总体要求,针对我省专业渔民数量不大、半渔半农人员不少和江河渔业资源逐年衰退的现状,在安置库区移民、规划新农村建设中,要积极鼓励、引导并组织专业渔民和半渔半农人员转产转业,逐年降低江河渔业捕捞强度和渔船渔民数量,促进渔业资源养护。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增强渔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