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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沈瑞康所问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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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5-12-01
【实施日期】 195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沈瑞康所问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接到常委会办公厅转来上海市兴国路67号住民沈瑞康来信,询问关于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我们意见:

        一、第一审案件的判决书,应在最后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这种判决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见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3款)逾期上诉,如无正当理由,不应准许。

        二、法院判决书正本在文字上有错误或有遗漏的,可用裁定书予以更正或补充。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1、2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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