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制定的《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五日
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缩小残疾人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无业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 18 周岁、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持有区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残联共同负责重残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残联做好重残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重残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
各区残联具体负责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事务。
第四条 因工受伤的残疾人,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残疾军人的补贴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重残人员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 号)的规定,可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形式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条 重残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计算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残人员,补贴标准为75%。
第七条 重残人员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不满 15 年的,享受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本人书面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后延缴费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 15 年及其以上(其中在本统筹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其以上),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后延缴费期间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重残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和规定实际缴费年限的,可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允许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6%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予补足的,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残人员给予75%的补贴。
第八条 平江、沧浪、金阊、高新区重残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列支。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应在缴费次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费先由本人全额交纳、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20日发放。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苏州市无业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低保和低保边缘重残人员还应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街道残联初审后报区残联,区残联审核汇总后报送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并经市残联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款项核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助款项下拨至各区残联。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区残联统一发放至重残人员本人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户。重残人员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重残人员,可由监护人办理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事宜。监护人须向区残联、银行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备注说明。
第十三条 重残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应当公示。街道残联于每年8月将本年度领取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情况在本街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领取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领取条件有异议的,可向区残联提出。区残联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并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 各区残联应将申领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名单和金额信息与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系统共享。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应于每年9月将本市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汇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重残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已骗取的金额应予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市政府将根据苏州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各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补贴办法。
附件:苏州市无业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