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2009年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消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现就2009年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为主线,以完善消防责任机制、推行隐患排查新举措、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灭火救援能力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一般火灾事故、坚决杜绝亡人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施行。在此之前,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培训活动,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依法行政。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深入细致地查找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完善和改进措施,确保新法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亲自主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切实做好具体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要自觉担负起分管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任务。要在本地、本单位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员,确保消防工作万无一失。 (三)加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切实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着力构建火灾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要对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和整改活动,确保消防安全符合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存档备查。要建立和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督办,并指定专人加强监管监控,严防事故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要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巡查记录。要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四)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订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内部报刊、网络、广播、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切实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前来就诊的患者及其家属的消防安全意识,使他们重视和了解并自觉主动地配合做好消防工作。各医疗单位每半年、各卫生单位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或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做到“四懂、四会”。 (五)进一步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研究制订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灭火救援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要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加强灭火救援装备和设备建设,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参与组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省卫生厅成立由高春秋副厅长任组长,办公室副主任戚海、人事处副处长燕建振、中医药管理局调研员、副局长段云波、医政处副处长姜建明、妇幼处调研员闫文利、应急办公室副主任李建法、疾病控制处副处长翟京波、执法监督处副处长马哲、厅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闫晓东等同志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全省卫生系统消防安全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各地、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抓紧、抓好本地、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督促其落实消除火灾隐患的措施,协助其整改无能力解决的火灾隐患。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同本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联系,自觉接受并主动邀请他们对本地、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推动消防安全工作不断上水平。 (三)严格落实奖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奖惩制度,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消防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