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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线型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09〕27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线型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线型工程建设地理条件特殊,工程建设难度大,需要大量使用临时用地。为了切实规范使用临时用地、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支持线型工程建设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线型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原则
  (一)依法报批。线型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详细用地勘界成果资料,经依法批准后方能用地,任何单位不得违法用地。用地中应本着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原则,尽可能少占良田熟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依法补偿。为了依法规范补偿,防止产生用地遗留问题,由区县政府牵头,用地单位同区县国土部门签订协议,并由区县国土部门统一给被占地单位签订协议,落实补偿。建设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如下:
  1. 占用耕地的补偿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产值每年进行补偿,非耕地按耕地的一半补偿,从签订协议用地时间到年末为1年计算,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 建构附着物补偿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执行。
  (三)落实用地后的善后责任。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建设用地单位为临时用地后土地复垦及善后责任单位。需临时使用耕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合同,并由建设用地单位依法按照临时使用耕地面积缴纳每平方米20元的复垦保证金。工程施工完后,对可以复耕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组织复耕,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及被占地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被用地单位或农户,退还复垦保证金;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临时占用后不能复耕的,建设用地单位应按红线内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依法报批。
  (四)节约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要防止水土流失和损坏农田水利各项设施,如有毁损,由毁损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临时用地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并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
   三、临时用地办理程序
  (一)线型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根据施工设计需要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线型工程临时用地申报表》,共同到场确定临时用地范围。
  (二)根据确定的范围由建设用地单位对临时用地面积、土地分类进行如实测绘并形成勘界图,其勘界图及成果必须经合作社签字认可。
  (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测绘成果进场清点建构附着物,并与合作社达成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临时用地补偿协议足额及时补偿给被用地单位和个人后,建设用地单位方可用地。
  四、其它事项
  (一)落实临时用地的工作经费,按征地工作经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临时用地结束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给合作社办理交接手续。
  (三)复垦保证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设立专户,加强监管,专项用于耕地复垦。
  (四)临时用地范围内的电力、通讯、水利设施及地下管网的拆迁、补偿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乱开补偿之类的口子,因自作主张造成的遗留问题由自己负责解决。
  (六)在施工中临时施工便道需利用原有乡、村道路造成道路损毁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修复,需新占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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