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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9〕45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贸易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贸易局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巩固和深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成果,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1号)的规定,现就加强杭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杭州、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打造最清洁城市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以区为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管理目标
  进一步理顺各区各部门的管理职能,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努力实现由突击式、运动式管理向经常性长效管理转变,由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由分散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不断巩固、扩大和提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成果,合力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三、管理要求
  通过实施长效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环境建设和经营秩序,确保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行为有序、依法、规范,经营场所卫生、整洁、环保,行业发展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四、管理措施
  (一)加强有照回收企业管理。
  1.市贸易局牵头负责我市有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的监管工作。指导、支持行业的发展,制定和实施回收行业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回收企业建设标准,规范回收企业管理;制定和实施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并做好回收站建设的指导、验收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检查和督查工作。
  2.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法实施治安、消防安全等管理。加大对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制订落实具体管理措施;辖区派出所每季度应收集、整理回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将信息报所在地公安分局,并汇总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督促其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回收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加强对有照回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经营户的登记注册、变更和年检,应事先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监管任务分配到辖区工作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监管工作情况,并将收集的信息及时报区工商分局和区商贸主管部门。
  4.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协助各区对回收企业经营场所外部环境进行管理。查处违反市容环卫条例、非法占道及违章搭建等违法、违章行为;各基层执法中队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在人行道上占道回收、占道堆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把监管责任和任务落实到各基层执法中队,落实专人负责每月收集、整理回收企业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查处情况,并将信息及时报区城管执法局。
  5.各区商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照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回收网点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加强无照回收站、点的查处和取缔。
  1.由各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对各类无照经营回收站、点进行查处。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日常巡查制度,对巡查中发现以及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无照经营回收站、点予以及时上报,并在所在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商贸、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对无照收购站、点开展查处和取缔工作。
  2.各区在巡查中发现占(租)用建设工地、拆房工地设立,并从事非法收购行为的无照回收站、点,如系在建工地,应及时反馈辖区建设局,并抄送市建委;如系国有土地拆迁工地,应及时反馈辖区建设(房管)局,并抄送市房管局;如系集体土地拆迁工地,应及时反馈辖区国土资源局,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如系单位内部拆迁或居民(农居)房拆迁工地,应及时反馈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抄送区政府。责任部门接到反馈情况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3.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同房管部门、工商部门对出租场地、房屋给无照回收站、点的行为进行管理,并按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置。
  (三)加强流动收购人员管理。
  1.市贸易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市区流动收购人员管理方案、管理标准,对废旧物品回收三轮车所有者或回收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各区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流动收购人员管理措施,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2.各街道、乡镇负责对有证流动收购人员的监管。负责对本辖区内流动收购人员进行登记、上岗培训,发放统一服装、服务证和人力三轮车,建立管理档案。街道、乡镇(社区)必须与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流动收购人员签订管理责任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规范要求,公布举报电话,并对有证流动收购人员的着装、佩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实际情况,经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部分大型回收企业可自行建立流动收购队伍,扩充道路两侧商店、企事业单位废旧物品回收的力量,收编流动收购人员。企业的流动收购人员应服从统一管理。
  4.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流动收购人员占道收购、无证收购等违章行为。对不统一着装、不佩带服务证的有证流动收购人员进行劝导教育,并将信息反馈至同级商贸主管部门。
  5.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收购人员的违规行驶等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管理。
  1.各街道、社区每月底将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情况、无照回收站、点情况、流动收购人员状况报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区每季将本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信息报市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基层公安、工商部门于每季末将实地检查情况报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反馈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将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总体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报市政府。
  (五)加强行业监督检查。
  1.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监管网络,加大监管力度。市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以上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相关重要事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举行一次工作交流会,研究解决日常监管中的问题。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两次全市性的联合检查,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联合检查工作由市贸易局牵头,市工商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城管办、环保局等单位参加,其参与联合检查的处室和人员应相对固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需要积极参与和配合。
  3.各基层工商、公安部门应将废旧金属回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每月开展实地检查,建立健全检查与日常监管台账并保存完整。
  4.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职责要求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有照回收企业和流动收购人员的登记、统计和台账管理,并做好辖区内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信息、数据和工作简报等的报送工作。
  5.杭州再生物资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每年组织一次回收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抓好从业人员教育,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回收企业规范经营,维护回收市场良好经营秩序。
  (六)加大扶持力度。
  1.解决经费问题。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市有关单位的部门预算。各区每年安排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区有关单位的部门预算,为长效管理机制的落实提供资金保障。
  2.加大对行业发展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支持力度,采用资金补助和项目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对回收企业给予资助,以政府投入带动社会投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设施改造提升和回收行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支持采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社区设立规范的便民便利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回收企业。积极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每年在市区范围内评选10家信誉好、规模大、经营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其中废旧金属类5家、废纸类3家、其他类2家)并予以表彰。加大对回收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鼓励建设再生资源回收集散中心,在规划、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行业准入管理、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管理按原有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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