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照监管分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照监管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保持合理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定对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信心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对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拉动投资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确保房地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通过客观、准确、适时、适度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成效,稳定市场信心。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各界理性投资、理性消费。
二、发挥土地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一)适当控制土地出让规模。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时间、数量、结构和价格。适当缩减土地出让规模,合理确定出让宗地的面积,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二)实行净地出让。在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法律经济关系的前提下,加大土地储备和土地前期开发力度,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实行净地出让,以避免开发建设纠纷,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缩短土地开发周期。
(三)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合理确定开发投资规模,降低新开工项目成本。对2009年新开工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提高建筑容积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免缴提高容积率土地差价。
(四)实行分期开发建设。对2007年以来取得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交付或不具备全面开发条件(包括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的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保证基础、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根据建设规模、进度等情况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办理土地使用证,做到保开工、保建设。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鼓励旧城旧村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化水平,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在旧城改造中借用安置房建设和分户安置等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努力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加大金融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支持力度
(一)拓宽房地产业融资渠道,加大有效投放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三)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可以以抵押贷款的方式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发放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工程建设、商品房交易和中介服务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对存在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等违规违纪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新政策,对涉及房地产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费负担。
(二)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各房地产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风险运营机制。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加快资金回笼和周转速度。
(三)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按照市政府安排,市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召开房地产联席会议,分析房地产形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如国家政策调整,将作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