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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春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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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济安监字[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春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北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高新区公安分局
  为了做好元宵节期间和春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山东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春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3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力做元宵节期间经营安全监管
  春节期间,全国各地烟花爆竹事故时有发生,1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一超市内失火,引发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1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十几家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生连环爆炸事故;2月3日,济宁城区建设北路上的烟花爆竹销售点突然发生连环爆燃,三个零售点10多米长的烟花爆竹摊位在20分钟内化为灰烬。春节之后至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持续处于高潮状态,各单位务必克服麻痹、懈怠思想,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这一时段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市元宵节期间安全稳定。
  二、认真做好销售期结束后的收尾工作
  元宵节之后,各地临时销售期也随之结束,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临时零售网点和城市“限放区” 剩余产品的回购或代存制度,防止形成安全隐患。在城市“限放区”内要不间断地开展排查行动,严查私自经营、储存的行为,以维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秩序。同时,要认真总结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三、做好生产企业开工前的安全检查
  在两家生产企业开工生产前,曲阜市、嘉祥县安监局要对企业逐逐个单元、逐个工房进行安全条件验收,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后,方可开工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要要针对春节后新招收的工人,认真组织好培训工作,确保人员安全技术能力全面适应工作需要。驻场监管人员要同时进驻企业,指导监督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附件:

 

关于认真做好春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9)13号


各市安监局:

春节过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工在即。为认真贯彻落实2月4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春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和全省“两会”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旺季销售的收尾工作。目前,烟花爆竹旺季销售高峰即将过去,各级安监部门要在继续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零售网点许可证到期后剩余烟花爆竹的回收工作。要督促批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购或代存零售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对达不到回收储存条件的未燃放烟花爆竹,要予以安全销毁,严防私自储存烟花爆竹,确保消除零售环节的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做好节后生产企业的复产工作。节后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陆续开始恢复生产,各地要做好复工验收工作,严把复产验收关。对停产未经验收的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各级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复工前全面安全检查,一是所有工房、仓库要逐一检查,确保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二是生产工具和设备设施要检测、检修到位;三是厂内道路、排水沟、沉淀池要清理到位;四是原辅材料要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五是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要按有关规定销毁;六是员工培训到位,特别是新进员工要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检查合格后,经批准企业方可恢复生产。

三、切实加强春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春季是烟花爆竹生产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将十分繁重,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查找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要严查“三超一改”和“三违”现象,同时要将烟花爆竹生产用原材料的流向,作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从严处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对生产中有“三超一改”、“三违”现象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将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认真做好第二轮换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准备工作。今年下半年开始,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批发)许可证将陆续到期,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换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企业按期换证。要以换证为契机,督促现有批发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对达不到国家即将颁布实施的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换发经营(批发)许可证。

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2号)要求,认真履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杜绝合法企业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提供任何便利条件。要在各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下,主动与有关 部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打非”各项工作,坚决遏制因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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