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84号)转发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直属一、二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财产损失金额在900万元以下的(含900万元),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市局直属一、二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申请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二月六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8)8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行政效能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省局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其财产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地税局审批;金额不满2000万元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
二、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额,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核。
三、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
上述行政审批事项权限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下列文件或部份条款同时废止:
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48号)第一条。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2000]258号)第三条中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2]37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