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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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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  
【发文字号】 金政发〔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和“工业强市”战略,扎实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金融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增加信贷资金有效投放。各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认真研究和落实深化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把防止经济下滑、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用战略的、发展的眼光看待和支持中小企业,适当放宽信贷风险的容忍度,积极向上争取信贷规模,千方百计满足中小企业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确保今年全市中小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160亿元,占全市全年新增贷款60%以上,力争达到180亿元。
  二、大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培育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争取今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25亿元,利用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等融资10亿元以上。适时启动人民银行再贴现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发展中小企业票据贴现业务,力争年内新增票据贴现融资15亿元。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适度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组建规模,争取开展设立村镇银行试点,加快发展金融租赁“设备回租”等融资业务。
  三、着力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模式转变,今后三年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信贷投入增幅不低于15%。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和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严格控制未达标高耗能企业、高排放企业的授信额度。技术、产品一般且又不再具有低成本优势的中小企业,要通过信贷等限制其低水平扩张。
  四、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利率政策,并根据资金成本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适度下调贷款风险溢价水平。同时,规范发展中间业务,彻底清理各种收费项目,立即纠正各种直接或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收费行为。在利息计取和收费上做到能不收的坚决不收,能减免的坚决减免,能不上浮的坚决不上浮。
  五、继续改进外汇金融配套服务。扩大贸易信用保险业务规模,用足用好外汇保函专项资金,争取我市与港澳地区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风险。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将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提高到25%,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进一步便利中小企业贸易融资。
   六、防范化解中小企业突发风险。有多家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试行银团贷款的运作方式,防止授信过度、跟风压贷带来的风险。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加强管理和资金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发生企业关停及法人代表违法违规或原因不明出走等突发信贷风险,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有关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同应对,妥善处置,防止风险蔓延和扩散。
  七、积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地方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地方金融稳定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和落实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调动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的补贴。加强民间借贷管理,打击非法借贷、非法集资活动,引导规范民间融资的市场行为,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八、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修订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评价考核办法,将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市财政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对信贷增量大、投向准、资金保障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市级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根据实际,加强对当地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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