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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新形势下加强地方税源控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不断依法强化征管、堵漏增收,地方税收收入连年稳定增长,有力地保障了全区财政支出,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由于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于征管现状、社会涉税信息未能共享等原因,目前对部分行业及零散税源仍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措施,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地方税收流失。因此,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切实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势在必行。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领导下,以强化地方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特征的治税体系,使税务机关更加有效地控制地方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等问题。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同时对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1. 各级人民政府是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者,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并对各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及业务支持;有关机关、单位是社会综合治税的主体,应树立大局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2. 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税部门。
  3.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研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举措和办法;对综合治税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以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明确涉税信息交流范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挥职能优势,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税务机关内部要建立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沟通渠道,理顺横向、纵向信息网络,有效利用信息,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控管。
  2.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并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实现涉税相关信息的共享。
  3. 各单位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信息只用于税务机关纳税参考、税源监控、评估等,税务机关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进行任何损害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各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资料、信息不能收取费用。
  4. 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对相关单位应提供信息的范围及信息共享的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形成工作制度。
  (三)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工作,建立社会化征收机制。
  1. 代征、代扣、代收税款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等实行委托代征。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委托代征工作,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2.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扩大、缩小代征范围,或擅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代征手续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给代征单位。
  3. 受托方代征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或代征人员工作证,并开具完税凭证(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开具的除外)。
  4. 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四)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协税护税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各机关、单位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积极配合协作的义务。联合执法主要包括:
  1. 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管理,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应依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要积极探索推广税控装置,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否则房产、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使用权、产权的过户手续。交通运输管理、海事航务等部门在办理车辆船舶年审时,必须审验车船税完税凭证,没有完税凭证的不予审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征管,为税务机关提供办理缴纳车船税的相关场地及辖区在用机动车信息。
  3. 房屋、土地、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期间,不得为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4. 审计部门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完税作为必审项目。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征收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5.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因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的,应向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传递该单位的违规信息,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
  6. 加强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完善税警协作机制,加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达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 银行业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工作。各银行业机构还应积极配合财税库行联网工作,逐步把所有纳税人纳入财税库行联网管理。
  8.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法律规定有权认定享受减免税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减免税企业的有关资格及时进行认定,确保减免税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减免税的跟踪管理,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随时掌握减免税的情况。
  9.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实,依法处理;税务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实后,应当按有关规定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10. 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对相关单位协税护税的职责及执行办法作出具体的规定,形成工作制度。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考评奖惩机制。
  社会综合治税的监督管理及考评由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对象为已明确职责的部门,考评采取平时抽查和年底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评的内容是相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情况及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对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及奖励,由各级财政把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社会综合治税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受托单位未按规定代征税款的,予以通报批评;以上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考评奖惩办法。
  三、加强领导,全面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
  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各相关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协同,共同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的宣传工作,制定具体宣传方案,从宣传阵地、宣传内容、具体分工等方面进行详尽的筹划,扩大社会综合治税的影响,不断提高社会综合治税的认同度,积极营造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浓厚氛围,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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