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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及安装告知管理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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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建质〔2009〕103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及安装告知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根据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66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粤建安函[2008]273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2009年3月1日起,建筑起重机械初次登记手续,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使用备案手续,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向受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和安装告知、使用备案的实施细则,制定上述工作业务的移交方案和对各区(县级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  (联系人:陈庆亚,电话:83126788)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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