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福建省  
【发文字号】 厦财企〔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重点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工作的会议纪要》([2008]256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业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厦门市工业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和化解工业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解决企业融资时的短期资金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重点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工作的会议要求和《厦门市重点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厦门市工业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应急保障资金”)是指市财政局安排设立的,专项用于向一时因资金周转不畅而不能按时还贷的工业企业提供的应急周转还贷资金,帮助企业维护银行信用,获得银行融资。
  第三条 工业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使用情况分期拨入市担保公司设立的与市财政局共管的帐户,专款专用。
  工业应急保障资金委托厦门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拨付、收回和管理。
  第四条 工业应急保障资金采取企业申请,贷款银行推荐,担保公司审核,市财政局和市经发局认可后划付资金的运作模式,为企业提供还贷资金,协助企业办理续贷。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  第五条 工业应急保障资金的申请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有订单、有效益,市场前景良好,因企业资金全部投放到生产经营中,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归还到期的贷款,或由于季节性的合理库存、应收账款较多等原因不能按期还款,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厦门市工业企业。对于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申请工业应急保障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营业务比较稳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厦门市工业企业;
  (二)企业的资金用于做大做强主业,具有正常付息能力,之前无重大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不低于贷款金额10%的自有还款资金;
  (四)企业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工业应急保障资金,并提供(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
  (五)银行出具有效的审贷批文或放款通知书,续贷额度不低于原有额度的90%。

第三章 申请

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市担保公司申请工业应急保障资金。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月份会计报表;
  (四)企业申请工业应急保障资金金额、还款承诺书、企业有权机构的决议和担保书;
  (五)银行出具的有效放款通知书或审贷批文。

第四章 审批

  第九条 市担保公司负责受理工业应急保障资金的企业申请,收集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和市经发局认可。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经发局收到市担保公司的审核意见等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章 使用和回收

  第十一条 对于经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认可的工业应急保障资金项目,由市担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市担保公司根据经认可的工业应急保障资金项目和金额,与贷款银行、企业签订同进同出的还贷担保协议,担保公司可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物。
  第十三条 企业按协议办理还款手续。银行按协议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手续齐备后,市担保公司将相应的工业应急保障资金汇入企业在贷款银行的一般存款户,并通知贷款银行立即扣收还贷。贷款银行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发放新申请的贷款至企业的一般存款户,并监控该笔款项立即转至市财政局和市担保公司共管专户。
  第十五条 工业应急保障资金不向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市担保公司按笔收取0.2%手续费,由企业向市担保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每家企业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工业应急保障资金;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审批。
  单家企业申请的工业应急保障资金应控制在财政安排应急保障资金总规模的10%以内。
  第十七条 市担保公司应按月向市财政局、市经发局报备“工业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十八条 市担保公司作为工业应急保障资金的受托人,对出现风险的工业应急保障资金项目负责向债务人追索,市财政局、市经发局等部门予以协助。对因出现风险形成的净损失,市财政和市担保公司各承担50%。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应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工业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09年6月30日。

失效日期:2009-06-30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