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桂地税发〔2009〕18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函》(桂财农函(2009)9号)明确,从2009年2月1日起,按期缴纳防洪保安费的缴费期限调整为15天。 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