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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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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重庆市  
【发文字号】 渝劳社发〔2009〕13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要求,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监督,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2009年2月9日至3月9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使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减少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中介机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整顿对象及内容
  以城市中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聚集区、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区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为重点,检查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遵守就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要严厉打击。
  二是对未经许可或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以及虽有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坚决取缔。
  三是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或用人单位招工时发布虚假广告及其他虚假就业信息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和予以处罚。
  三、工作职责
  本次专项行动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人事、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其主要任务是: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依法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劳动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经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帐,按要求严格审查职业中介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人才中介规定的,由人事部门依法处理。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内容的广告及其他虚假就业信息,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宣传阶段(2月9日前)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要组织开展前期法律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确定重点检查的区域、场所,完成清理整顿对象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二)行动实施阶段(2月9日至3月9日)
  各区县(自治县)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实施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对本地区的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采取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的方式;对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一进行检查。期间,市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组成专项行动督查小组,深入部分区县(自治县)检查督促。
  (三)工作总结阶段(3月9日至3月13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会同人事、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总结报告,于3月13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上报市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自治县)在每个阶段结束时要书面向市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要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有指导意义和代表性的作法进行全市通报。
  专项行动结束后,市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此次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扬,表现特别突出的上报全国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际协调指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是促进就业的迫切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认真执行《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务求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重庆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国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蒋建国 重庆市人事局副局长
  彭长健 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
  单衍华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舒 阳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
  余 杰 重庆市境外就业中心主任
  赵云中 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
  张学军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政治处主任
  苏培西 重庆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市场中介管理处处长
  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舒阳同志兼任。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协调指导机制,成立专项协调小组,及时沟通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的工作措施。
  (三)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出统筹安排,进行全面部署,实施统一行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认真做好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营造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商请宣传机构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需要和专项行动进展,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原则上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重点宣传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专项行动工作成效。
  联系方式:
  市劳动保障局(市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丁浩然,联系电话(传真):63890979,63890365;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胡清华,联系电话:13983904420
  市人事局:贾 益,联系电话:13628352831
  市公安局:蒋志裁,联系电话:13908333984
  市工商局:王忠民,联系电话:13002345298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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