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对口支援青川县孔溪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对口支援青川县孔溪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对口支援青川县孔溪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对口支援青川县孔溪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对口支援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8)62号)和《金华市支援青川县四乡镇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市委办(2008)7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本级对口支援青川县孔溪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管。
第二条 援建资金的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分结合,落实责任。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对口支援方案和有关政策,援建资金按规定筹措,由省财政统一调配。并按照“规划一个本子”的要求,实行“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主体走”,援建项目资金对口落实,责任到位。
(二)计划管理,自求平衡。援建项目的资金规模由省里实行计划管理,在省财政厅对全省援建项目资金进行余缺调剂和统一平衡后,我市项目资金据此实行总额包干。
(三)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一律通过专户运行,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各项援建资金核算清晰,使用规范。
(四)全面协调,充分对接。援建资金管理涉及省与市、后方与前方、财政资金与捐赠资金、资金使用计划与三年援建(项目)规划等关系,应当正确处理,协调衔接,以确保援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援建资金按照“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引导社会捐助资金、积极争取省补资金”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措,来源包括:
(一)财政资金。从2008年至2010年每年按上年地方财政收入实际执行数1%的额度筹措,缴入指定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援建。各年筹措财政资金的具体金额由省财政厅核定下达。
(二)社会捐赠资金。在此次震灾中募集的社会非定向捐赠资金按所募集资金总量的50%上缴省统筹,其余50%部分作为“自留捐赠资金”留存市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捐赠专户储存管理。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5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援建资金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援建资金应当结合援建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轻重缓急分配使用。援建资金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规模和内容;
4.项目总投资;
5.资金的额度及其性质;
6.资金来源;
7.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内容。
援建资金计划编制时,先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再使用财政资金。
第五条 市支援青川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援建指挥部)会同市财政局、市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援建办)拟订年度援建资金计划(草案),计划编制应当科学合理,强化计划约束力。市援建指挥部将拟定的援建资金计划,报省援建指挥部审核,并纳入全省援建资金计划。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下达的援建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抄送给市援建办和市援建指挥部。
第三章 援建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设立财政援建资金专户,用于存储和支付相应的财政援建资金。
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通过捐赠资金专户接受、存储和支付相应的自留捐赠援建资金。
第八条 市援建指挥部在青川县分别开设财政资金专户、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捐赠资金专户,用于存储、拨付援建资金。财政资金、红十字会捐赠资金和慈善总会捐赠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九条 市援建指挥部按照市援建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建设进度,分批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领。
申领和拨付资金时须分清财政资金和各类捐赠资金。市财政局拨付援建资金时应当先拨付捐赠资金,再拨付财政资金。
捐赠资金具体使用红十字会捐赠资金还是慈善总会捐赠资金,市财政局书面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向市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发 出资金调拨通知,市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根据调拨通知将资金拨付至市援建指挥部的对应账户。
第十条 市援建指挥部对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严格控制在省、市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实施计划之内,且资金的支付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资金支付的顺序按照“先捐赠资金,后财政资金”要求安排,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及配套设备等。
(三)具体援建项目的资金支付、调度和结算由各援建指挥部自主安排,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的建设资金、资金补助和有关费用的支付范围是:
(一)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项目监理、工程技术服务;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或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等,提供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七)鼓励投资建厂、兴建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应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代建制方式援建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根据现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当地援建工作实际,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援建指挥部统一核定,核定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可以在项目之间内部余缺调剂,但凡涉及项目概算调整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类援建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援建指挥部审核批复,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非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由市援建指挥部列明有关开支的清单,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报送市财政局予以核销。
第四章 市援建指挥部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市援建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机构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内部审批程序和控制制度,确保各项援建资金和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市援建指挥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七条 市援建指挥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省援建指挥部统一核定。
第十八条 市援建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必须单独建账核算,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援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援建指挥部自身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市援建指挥部应按季向市财政局、市援建办报送援建资金和工作经费收支简报,年终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
第五章 援建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建立援建资金收支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援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援建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援建资金特别是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公益慈善组织,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援建指挥部或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的有关人员有利用职权截留、挪用援建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