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昆明文化实力,加快富强昆明、活力昆明、文化昆明、生态昆明、和谐昆明建设步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实践、传统手工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
  民族语言、民间文学(口述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原则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
  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实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昆明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级文化馆(站)具体从事本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工作。
  (三)发改委、民委、宗教事务、财政、教育、国土、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工、青、妇、文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四)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吸收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审批制度,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名录。
  县(市)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示,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每两年进行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须在县级名录中推荐,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经市级专家委员会评审,市文化局审核公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按相关程序组织申报。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命名申报审批制度。选择本地区,本民族群众公认为通晓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内容的代表人物、熟练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的艺人、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文献和其它实物、资料的公民命名为市、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由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由本区域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并共同命名。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由市文化局和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并共同命名。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按相关程序组织申报。
  (三)建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命名与保护制度。选择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自然村寨,建立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
  县(市)区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由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进行整体保护。
  市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从县(市)区级文化保护区中推荐,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市文化局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进行整体保护。
  国家、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按相关程序组织申报。
  选择具有优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或者是工艺美术制作传统的地区,由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制度。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分别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对收集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资料库,综合资料库要有文字、有实物、有录像、有录音、有照片。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存管理,县(市)区由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保存管理;市由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保存管理。
  (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捐赠制度。征集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所收集物品由市、县(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保管收藏。对捐赠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
  (七)建立社会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支持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八)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评审制度。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专家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产生、确定、申报进行咨询、论证和评审。
  (九)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制度。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举办各种活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介绍和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考核目标,使保护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一)采取以组织传承、活动传承、传承人自我传承、社会力量传承等科学有效的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
  (二)各级文化馆(站)专门组织传承人和受艺者,进行组织性传承。
  (三)提倡传承人采取拜师、授徒等方式开展自我传承。
  (四)坚持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结合,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举行大众文化活动,宣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组织传承人开展教、帮、带、传等形式的文化传承活动。文化馆(站)要辟设场地开展传授、学习、演艺、展览传承活动。
  (六)将本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教学内容,使其传播、传承和弘扬。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
  (一)将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纳入新农村文化建设规划,在保护和建设中与开发民族文化旅游结合,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二)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有影响、成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文化创意,将其打造成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民族文化品牌。
  (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认定工作中,注重传统生产技艺、饮食文化技艺、传统医药制作技艺等经济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
  (四)对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进行音像制作和传播,并进行数字化建设。
  (五)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开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运用和推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建立研究队伍,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二)对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工整理,编辑市级、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加强与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工作联系,联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加强与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个人的工作联系与工作交流。
  十、保障措施
  (一)市县两级政府应按照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要求,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濒危遗产抢救、文化传承人的传承补助、重大项目研究、珍贵资料征集及宣传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数字化建设和其它重大事项,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物品等方式,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博物馆业相结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产业项目,积极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渠道,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重视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保护责任。

二○○九年二月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