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绿色图章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地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大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经2008年10月20日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兰州市绿色图章审批制度,并启用“兰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兰州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绿化指标审核申请,并提交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绿地指标及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加盖“兰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绿化建设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加盖“兰州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再行组织综合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
三、对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市区园林、执法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全程监督,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企业施工等违章行为,确保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
四、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负责全市城市绿色图章审核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直接实施兰州市城区重大项目和重点区域项目建设绿化方案的审核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绿化方案由四区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并向市园林局备案;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建设项目由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方案的审核审批,并向市园林局备案。
五、市直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特别是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做好绿色图章审批制度实施的配合和协调工作。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二○○九年二月六日
附:“兰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兰州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印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