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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南京市人事局、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宁劳社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南京市人事局、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通知的通知》(苏劳社明电[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专项行动的开展,沟通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指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开展。
  二、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按照部、省通知要求,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要继续发挥劳动保障所、公安派出所、工商所“三所”联动优势,对辖区内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劳动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并通报工商部门处理;对人才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人才中介规定的,由人事部门依法处理;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或用人单位招工时,发布虚假广告及其他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
  三、各区县要认真做好相关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于2009年2月12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人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3月12日前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表。
  市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水西门大街61号)。
  联系人:顾林祥
  联系电话:86590885、传真:86590882。
  电子信箱:njldjc@163.com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人事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ОО九年二月六日

  附件1:

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  组 长:吴德广(市劳动保障局 巡视员)
  副组长:林永夷(市人事局   副巡视员 )
  卢扬 (市公安局   副局长)
  王之熙(市工商管理局 副局长)
  成 员:钱国荣(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  处长)
  张国权(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处 处长)
  顾林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副支队长)
  孙斌 (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副主任)
  朱建松(市人事局调配处   处长)
  卢伟 (市公安局户政处   副处长)
  池正信(市工商管理局市场处 副处长)

  附件2:《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通知的通知》(苏劳社明电[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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