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荆州市政府债务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王祥喜
二○○九年二月六日
荆州市政府债务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偿还政府债务,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转贷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政府债务还贷准备金,用于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市财政局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具体负责本市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依法担保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及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还贷准备金,是指市政府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债务而筹集、运用、存储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市政府还贷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部分资金。
(二)按部门预算标准安排各单位基本支出后,从单位非税收入中统筹一部分(有法定专门用途或政府安排有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不予统筹)。
1、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按30%统筹。
2、其他单位按20%统筹(对从事义务教育和幼儿教育的学校、医院、福利院不予统筹)。
(三)从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中统筹一部分。
(四)还贷准备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来源。
第六条 还贷准备金的金额至少应当满足未来一年内到期债务的周转垫付需要。
第七条 还贷准备金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府债务的还本及付息。
第八条 还贷准备金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还贷准备金。
第九条 在不影响还款垫付能力的前提下,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使用还贷准备金核销或减免因政策变动等特殊因素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债务。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确保还贷准备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银行存款或者投资国债等措施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还贷准备金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依法管理和使用还贷准备金,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3)70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