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测绘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测绘工作,对于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都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测绘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基础测绘,强化统一监管,着力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泰安地理空间框架,完善测绘公共服务功能,全面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全市测绘事业的发展全局,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合理规划,避免重复测绘,推动全市测绘工作协调发展。 2、保障安全,高效利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推动测绘成果广泛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3、科技推动,服务为本。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紧密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服务。 4、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和落实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加大测绘成果管理和测绘市场监管力度。 二、 全面加强测绘工作 ,提高测绘保障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基础测绘管理。 1、搞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与实施。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测绘局联合下发的《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将基础测绘工程项目和基础测绘政府投资纳入基础测绘计划管理,把规划计划编制与实施作为加强基础测绘的切入点,研究制定今后一段时期基础测绘发展的总体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基础测绘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切实做好规划、计划和项目预算的衔接,积极推动建立基础测绘更新投入机制,尽快完成各级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2、建立统一的测绘基准。在全省C级GPS网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市、县行政区域内D、E级GPS控制网的加密工作,形成全市基准统一的测绘基础控制网,并向社会公布使用,禁止建设相对独立坐标系统。从事测绘活动,均应统一使用该控制网成果,禁止重复建设。各部门实施的测绘项目要以全省C级GPS、四等水准控制网成果为基准。对因建设和科学研究、以及重大工程项目需要等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必须依法逐级报批,并应与统一基准网相联系。积极开展连续运行GPS基准站建设和应用,推动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建设,提高测绘综合服务保障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建库与更新工作。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更新速度,及时采集和更新1:500—1:5000的基本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尽快完成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并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到2010年,市级完成城区规划区1:500地形图测绘,县(市)级基本完成城镇及重点工矿区1∶500—1∶2000地形图测绘。建立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定期更新机制,对各种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适时更新。1∶500地形图框架要素每2年更新1次,1∶500-1∶2000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应及时更新,实现城镇规划区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覆盖,提高地理信息储备和供给能力, 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 4、做好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工作。把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作为辖区内基础测绘的重要内容,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在新农村规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涉农重大工程和农村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逐步实现“一县一图”、“一乡一图”、“一村一图”,积极建设县域基础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测绘保障服务。 (二) 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 1、建立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各级、各有关单位基础地理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强资源整合和数据库完善,并结合国民经济和信息化需求,针对地方、部门、行业的特点,分类建成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满足政府决策和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生活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要。现已建成的地理信息系统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2、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各级测绘部门之间、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共建共享的政策和技术标准,解决地理信息资源条块分割、封闭管理问题,避免重复测绘。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部门需求,统筹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加强管理,提高利用效率。统筹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地籍图测绘,实现“一测多用”。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实现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快速交换、全面共享。 3、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大力开发实用的权威性测绘公共产品,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图和地图集,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开发实用的综合地理信息服务系统。积极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建设各类基于地理信息的政府管理与决策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服务。积极扶持、引导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培育具有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企业,鼓励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 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测绘统一监管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基础测绘成果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严格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严禁擅自提供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 (二)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 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制度。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强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健全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测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境外组织、个人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测绘执法监督,严厉查处无资质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未登记测绘等违法行为,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三)加强地图市场管理。 测绘、公安、民政、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图市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强化对公开出版地图和媒体、广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属性的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地图产品生产、销售、出口的监管。有关单位公开出版地图时,不得使用自行收集或地名、民政部门尚未正式公布的地名资料。如公开出版物确需使用上述资料,需经同级地名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审查、批准。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保障地图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测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测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所属分局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测绘管理的有关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 、理顺关系,切实做到职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不断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 (二)建立测绘经费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基础测绘计划管理体制,依法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确保完成基础测绘各项任务。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服务、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测绘科技创新、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投入机制,逐步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要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测绘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实施“人才强测”战略,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努力培养一批高水平测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尽快建设一支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测绘队伍。进一步增强广大测绘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明晰测绘从业者的责任和权利。 (四)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 建立健全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与测绘科研机构、院校合作,引进、吸收先进的测绘技术。加强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将测绘科技创新纳入市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积极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 (五)优化测绘发展环境。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找准测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大力宣传测绘为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扩大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逐步形成有利于测绘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