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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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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为了进一步畅通返乡农民工就业渠道,着力改善返乡农民工创业环境,现就大力发挥工商职能促进淮安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解决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问题,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更是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的一项政治任务。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1月份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开展“工商服务年”的工作要求,坚持政策扶持、就业服务并举,千方百计促进全市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
  二、加大政策扶持,积极鼓励返乡农民工实现自主创业
  (一)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选择其经营范围;支持返乡农民工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在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前提下自主选择主体类型进行注册登记。
  (二)试行试营业制度。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农民工,除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外,允许其先试营业一个月后,再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农民工返乡后从事流动小商小贩经营的,可以免于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三)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农民工以租借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创业;允许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林地、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返乡农民工以上述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但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凭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四)严格控制前置审批。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能耗、低效益、重污染的企业环评验收合格才能给予工商登记外,其他生产、加工型企业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环评不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对返乡农民工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类、鱼类、干货类和定型包装等不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由卫生部门发给健康证后即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加强就业服务,大力营造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氛围
  (一)减免行政收费。凡是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外出所在地公安机关颁发的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居住证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外出务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证明,只收登记费,免收其他费用。凡投资人或股东均为符合条件的外出务工农民兴办企业的,2009年企业办理年检时一律免收年检费,并免收补(换)发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二)开辟“绿色通道”。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和各工商分局(所)设立返乡农民工登记专门办事窗口,确定专人负责返乡农民工作登记政策、法律咨询和证照办理指导服务。对申请从事企业、个体经营,只要登记手续齐全、符合法定登记条件,一律当场受理、当场核准、当场发照。对进入县政府规划的创业园区兴办企业的农民工提供集中上门办照服务。
  (三)实施人性化执法。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做到少检查,多支持;少监管,多服务。对不涉及高危行业的,全年只保留一次上门巡查;对不涉及前置审批,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一般违章违法行为,实行“一次违规告知、二次违规警示、三次违规处罚”的人性化监管执法机制。
  (四)加强创业指导。开展创业培训,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立足本地农业资源,发展高效农业,开发生产具有本地特色的产品。引导返乡农民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技推广、包装储运、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农业产业化配套服务企业。引导返乡农民工在运输、商贸、餐饮、旅游、娱乐等领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
  (五)开展舆论宣传。大力鼓励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凡是个体工商户吸纳2名以上、私营企业吸纳10名以上返乡农民工就业的,在评选“光彩之星”、“重守企业”时优先推荐。
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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