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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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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财企〔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担保业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6)264号)精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厦门市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担保业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06]2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担保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厦门市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所发生的风险进行补偿及担保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担保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每年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从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预算中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安排,拨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设立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专户”),担保公司根据本办法为厦门市科技企业实施科技项目贷款提供贷款担保(以下简称“科技担保”)。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担保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科技担保专户扶持资金拨入;会同市科技局审批确认科技担保项目,共同管理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专户;审核拨付科技担保扶持资金,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专户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担保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批确认科技担保项目,审核办理科技担保扶持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管理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专户;会同市财政局跟踪检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对科技贷款担保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

  第六条 申请科技担保扶持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合作的担保机构:
  1、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的专业融资服务机构;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50%以上,担保方式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其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踪与处理机制;
  4、已与银行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在保融资担保余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且近三年代偿损失率低于2%;
  5、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6、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二)所担保的企业必须是在厦门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三)所担保的项目符合厦门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申报指南扶持范围和条件,优先支持拥有知识产权或可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项目、高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用途

  第七条 科技担保扶持资金采取风险补偿和担保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一)风险补偿:指合作的担保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拟担保企业及项目、担保金额及担保措施等,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审批后为企业提供担保,科技担保扶持资金对经审批认可的担保项目承担担保金额本金最终损失30%以内的风险。具体风险承担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与合作的担保公司按照担保放大倍数情况约定。
  (二)担保奖励:指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合作的担保机构年度开展科技担保业务总额情况,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度单笔在3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业务总额(扣除代偿担保贷款)的2%与年度单笔在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业务总额(扣除代偿担保贷款)的1%之和,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补充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及担保奖励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经批准可转增资本金。

第四章 科技担保项目的管理

  第九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名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每年公布一次,被担保企业按照每年度发布的《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直接向合作的担保机构申报担保项目。
  第十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8月份前提供拟担保企业、项目名单,并附拟担保项目的调查报告,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接到合作担保机构提出的担保项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做出批复。确认合作的担保项目纳入科技担保扶持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负责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并对科技担保项目实施管理。若科技担保贷款出现逾期,合作的担保机构负责向贷款银行代偿。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负责向债务人追索到期或逾期担保贷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予以必要协助。
  第十三条 科技担保项目的风险控制及分担:
  (一)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为限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单个项目的担保贷款金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二)担保机构可争取与贷款银行“比例担保”,与贷款银行实行“比例担保”的科技担保项目,科技担保扶持资金承担的最终本金损失为扣除银行担保比例后的30%以内。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作的担保机构出现代偿情况时,应立即开展追偿工作,并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备案,说明代偿情况及原因。
  (二)代偿损失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后,合作的担保机构即可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担保机构基本情况、担保业务工作开展情况、逾期代偿项目概况及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3、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
  4、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科技贷款担保项目损失情况进行审批,并在收到完整材料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按照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将风险补偿资金从共管户拨付给合作的担保公司。
  第十五条 科技担保奖励资金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作的担保机构应在合作年度终了后下一年度的4月份前,就上年度科技担保业务总额,向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提交《担保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担保贷款明细表》(加盖公章)。
  (二)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收到担保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经审核后,于每年6月份前将担保奖励资金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  第十六条 科技担保扶持资金应专项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将不定期对科技担保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合作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撤销或更换合作担保资格、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的措施,并视情形按照《财政违反行为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四)故意虚假申报补助资金的;
  (五)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被担保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应按季提交科技担保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若有发生逾期和代偿项目的要单独报告;按年度提交科技担保项目的总结报告(含贷款担保发放情况、逾期情况、代偿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作为履行担保合同的依据。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应于与合作担保机构合作年度终了后下一年度的6月份前,将上年度科技担保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专题书面报告市政府。若有发生逾期和代偿项目支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要单独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年度内已获国家、省其它信用担保项目补助资金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按本办法规定补足差额。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以前,有关科技贷款担保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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