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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第八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黑龙江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第八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省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第八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黑经技创发[2009]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组织第八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农垦总局经委: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有关规定,我委决定近期组织第八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经委要积极组织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有关企业申报条件,做好筛选工作。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按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有关规定,认真编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

三、各市(地)经委请于3月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及申

报的有关材料报省经委认定。

四、省经委将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认定。

联系人:陆德龙

联系电话:0451-82628853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附件:

 

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强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研究开发经费以本企业为主。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 省级技术中心的职能

 

第七条 技术中心的职能:

(一)技术开发职能。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的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三)实施产学研合作的职能。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的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对企业内部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职能。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近期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 申请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技术中心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技术中心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技术中心的装备,使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逐步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费应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2%以上;

(五)技术中心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得低于60%。

(六)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七)技术中心每年有2项以上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能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国家、省、地(市)技术创新项目。

 

第四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设置,力求职责清晰,工作高效。

第十条 鼓励技术中心逐步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要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第十二条 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技术中心)、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企业研究开发方向、技术创新规划、年度开发计划、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技术开发项目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以帮助企业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前沿。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章 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认定的范围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所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在申请省级认定前,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总体情况,主要产品结构状况;

(二)有关技术中心组建机构设置情况的企业文件;

(三)有关保证技术中心组织运行、人才使用、经费筹措等方面的企业政策及规章制度;

(四)技术中心研究开发手段(包括检测手段、中试设备等)及基础设施情况;

(五)技术中心人员编制、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

(六)技术中心近年来科研开发成果情况(包括获奖和效益、市场等);

(七)企业技术创新方向及发展目标,技术中心自身发展规划及近期研究计划;

(八)《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程序:企业在技术中心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将认定资料备齐,经所在地(市)经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经委申请省级认定。

第二十一条 省经委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认定。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由经委下达确认文件,并统一挂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省鼓励支持范围的,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优先予以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中心在重点行业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对研发费用给予1%至5%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章 省级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经委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所有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每年1月底前,省级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企业所在地(市)经委或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在地(市)经委或省级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省经委。

第二十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连续三年不合格者,取消省级技术中心资格,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三大类16项指标组成(见附件)。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体现对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性导向和要求。当国家评定要求调整时我省评定要求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经委和各地(市)经委负责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准则与评价办法》(黑经贸技发(2000)1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黑龙江省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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