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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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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 [2009] 25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权益,市政府决定于2009年度对参保缴费的个体劳动者(不含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门诊医疗补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2009年在定点单位发生的诊查费和药费,按照90%的比例予以补助,年度补助额度为200元。补助费用不结转使用。
  二、定点医疗单位的范围包括:
  (一)市内四区已取得定点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网的医疗单位(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卫生所、药店等,下同);
  (二)各区市县已取得定点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网的医疗单位。
  三、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服务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经办效率,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各定点医疗单位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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