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使用管理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院校:
《菏泽市使用管理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菏泽市使用管理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21号)和《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对省调控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控资金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统一借入,享受国家规定的最大优惠利率,期限不低于8年,按照分级负责、谁用谁还的原则分别由市或县区政府偿还。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菏泽市投资开发公司为我市使用省调控资金的融资公司。市融资公司承担市政府赋予的调控资金管理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进行运作,负责资金的统一借入、回收和偿还。
第四条 建立市调控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调控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融资公司列席联席会议。
第二章 调控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调控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生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节能环保、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等项目。
第六条 资金使用的具体操作程序:(一)用款单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同时,用款单位同级政府向市政府出具还款承诺书。(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其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三)联席会议提出研究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四)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下达调控资金投资计划,并通知市融资公司。(五)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省融资公司下达调控资金投资计划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省下达的调控资金投资计划向市融资公司下达资金分配计划,市融资公司根据资金分配计划与用款单位同级政府进行项目对接,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六)省调控资金到位后,市融资公司向用款单位同级政府发放贷款,用款单位同级政府委托同级财政部门承接贷款。
第三章 调控资金的偿还
第七条 市融资公司为省调控资金的第一还款人,按合同约定对省融资公司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第八条 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用款单位同级政府为还款的直接责任人,依据还本付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按时足额向市融资公司偿还本息,由市融资公司统一偿还省融资公司。用款单位的县区政府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时,由市级财政依据县区政府还款承诺书,予以扣款偿还。
第九条 因用款单位原因造成拖欠利息的,由用款单位负责缴纳罚息及复利;因市融资公司原因造成拖欠利息的,由市融资公司负责缴纳罚息及复利,所需费用由市融资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
第四章 资金运作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市融资公司要将承担的调控资金业务与自营业务和其他委托业务分开,设立专门机构和专用账户,独立核算。为保证市融资公司正常运营,对市融资公司调控资金运作中产生的税费,由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优惠政策,市融资公司按年用款额的0.15%计提管理费,用于省调控资金争取、管理、偿还发生的会议、交通、差旅、印刷等费用。
第十一条 市融资公司要建立严密的资金运作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用款额度、期限和投向运作调控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并定期将资金运用情况和相关财务报表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调控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对调控资金实行单独考核、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 明确各部门管理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审查把关,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财政局负责调控资金的财务与会计监督;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和审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融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大纪检监察力度,对调控资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调控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