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推进我区家电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的指定家电产品,由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有利于调动农牧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牧民生活条件,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扩大内需并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惠农措施。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为期4年。2月1日,全区启动家电下乡工作;3月1日,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工作正式实施。实施期间,农牧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我区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农牧民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每户每类产品限购1台(件)。
二、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在我区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音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博西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海利士电器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二)销售企业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县(市、区)经贸(商务)部门登记备案,并填写《自治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
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三)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具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购买家电产品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在全区范围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
1.购货发票;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居民户口本;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
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立账户后申领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市、区)财政局复核后兑付。具体按照《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程序。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成立领导机构,签订承诺书。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按规定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要与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承诺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将报请商务部、财政部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2.健全销售网络,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3.加强经营督导,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开展网点业务培训,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牧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牧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4.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经贸(商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区)经贸(商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一级经贸(商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牧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5.积极开展宣传,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配合经贸(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牧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各级经贸(商务)部门报告。要根据要求,定期向经贸(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二)经贸(商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各级经贸(商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牧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培训。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级经贸(商务)、财政部门以及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各级经贸(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大意义,补贴标准、产品品种,购买产品须知,申领财政补贴的手续及程序;宣传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指定店布局,补贴产品的质量服务保障,补贴产品的性价比及实用性;宣传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经验等。宣传工作要做到“村村皆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农牧民积极性。
4.受理网点备案。县(市、区)经贸(商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做好协调服务。各级经贸(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经贸(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及时将每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及价格、宣传及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经贸(商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级经贸(商务)部门备案。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经贸(商务)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分解拨付补贴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要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计划,将中央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并根据各地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
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牧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件)。
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市、区)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4.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牧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我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胡伟(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王永明(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经贸委主任)
许观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任光华(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刘建新(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成秉勇(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刘贵春(自治区公安厅副巡视员)
严斌(自治区工商局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具体负责家电下乡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任光华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陆礼华(自治区经贸委市场建设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阿布来提·纳曼(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担任。各地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级经贸(商务)、财政部门要与销售企业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安部门要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稳定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牧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
(三)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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