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震发〔2009〕8号
各处、室、中心:
《天津市地震局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月14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六日
天津市地震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一、为使天津市地震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国地震局工作规则》和天津市地震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天津市地震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中国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三、天津市地震局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
四、天津市地震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五、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六、局长出访、出差期间,由局长指定的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
八、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天津市地震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履行防震减灾职能
九、天津市地震局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推进地震科技创新,完善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和水平。
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完善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提升台网运行管理水平,努力推进地震预测理论及实践的探索和创新,深化对地震孕育发生机理的认识,为减轻地震灾害提供有效预警信息。
十一、强化震灾预防体系建设,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坚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并举,提高城乡综合防御地震灾害能力和公众防震减灾素质。
十二、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增强紧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促进地震应急救援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十三、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地震科技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地震科学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探索和研究,支撑和引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四、天津市地震局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十五、天津市地震局起草的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展战略和重要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计划、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事项等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六、天津市地震局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必须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涉及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政府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属单位的,应充分征求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涉及重要科技问题的,须经天津市地震局科技委论证。
十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天津市地震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局有关职能处(室)要加强督促检查,保障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天津市地震局要严格按照《防震减灾法》、《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地震局、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天津市地震局要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提出地方立法建议或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章,适时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十、天津市地震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天津市地震局法制工作部门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局法制部门承担。规范性文件须经局法制部门审查、会签并提请局务会议讨论后,由局长签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天津市地震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明确审批期限,实行审批责任制和审批过错追究制。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天津市地震局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十三、局务会议和局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天津市地震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开。
二十四、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公开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天津市地震局要自觉接受中国地震局和市政府的行政监督,自觉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要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天津市地震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中国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天津市地震局内部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制度。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八、天津市地震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天津市地震局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天津市地震局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中国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十、天津市地震局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明确绩效目标,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一、天津市地震局要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二、天津市地震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三、天津市地震局负责同志,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天津市地震局实行局务会议和局长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由局长根据情况决定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天津市地震局重要工作事项;
(二)部署天津市地震局重要工作。
三十六、局长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局长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天津市地震局重要专项工作;
(二)部署天津市地震局重要专项工作;
(三)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进行预协调;
(四)听取下属单位工作汇报,讨论决定下属单位请示的重大事项。
三十七、提请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局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经局长确定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几个部门分管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提请局长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办部门提出,报会议召集人确定。局务会议和局长专题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负责。议题、有关文件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八、副局长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向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汇总后向局长报告,根据需要处(室)其他负责人可参加会议。
三十九、局务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局长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如会议议定事项超出会议召集人分工的范围,应经与议定事项有关的局领导会签,必要时报局长审签。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天津市地震局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地震工作部门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发文、收文、批文程序。
四十一、天津市地震局收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国地震局、市委、市政府文件,由办公室报送局长阅批。天津市地震局收到的中国地震局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由办公室呈送分管局领导阅批,重大事项报送局长阅批。区县地震办公室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职责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局领导转请其他局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四十二、以天津市地震局名义发文,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天津市地震局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发;报送中国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局长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核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除局办公室外,其他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十三、天津市地震局与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联合发文,主办部门要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四十四、机关各处(室)办理公文要主动协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会签。出现分歧,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四十五、天津市地震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中国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中国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六、天津市地震局负责同志,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天津市地震局要努力建设学习型、团结型、服务型、实干型机关。
四十七、天津市地震局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四十八、天津市地震局负责同志,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天津市地震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天津市地震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天津市地震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天津市地震局同意。
四十九、天津市地震局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局长离津出差(出访)或休假,要按规定向中国地震局和市政府报告;副局长、局党组成员离津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局长报告。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离津出差或休假,须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须报局长批准。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以及各部门、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津前到办公室备案。领导干部出国(境)严格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