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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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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资党办组织[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资党办组织[2009]6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中发[2008]14号)和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学组发[2009]4号),中央企业将从2009年3月开始,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下简称学习实践活动)。为确保中央企业学习实践活动扎实起步,顺利推进,现就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中发[2008]14号)等有关文件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学习实践活动有关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和紧迫性,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准确把握主要原则和方法步骤,增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前进入工作状态。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把学习实践活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推进企业科学发展的重大机遇,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精神,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和冲击,保持企业平稳较快发展为重要契机,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二、成立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根据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在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党委组成中央企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以国资委党委为主组建中央企业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派人参加,对中央企业学习实践活动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办公室下设综合组、企业一组、企业二组、材料组、宣传组,负责中央企业学习实践活动的各项具体事务。
  各中央企业要相应成立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党委(党组)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抽调素质高、能力强、作风好的同志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为保证学习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要为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各中央企业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成员名单、办公电话、传真电话(设定为自动接收模式)、移动电话(办公室成员),请于2月20日前报中央企业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筹备成立指导检查组或巡回检查组
  根据中央的要求,各级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分别派出若干指导检查组或巡回检查组,加强对学习实践活动的督查指导。按中央要求,中央企业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将向各中央企业派出指导检查组,并适时派出巡回检查组。各中央企业也要向二级子企业派出指导检查组。各中央企业应在2月底前完成指导检查组的组建工作。
  中央企业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中央企业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综合组组长、中央企业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派出的指导检查组成员进行培训。
  四、制订实施方案和准备动员大会
  要按照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原则和方法步骤,结合本企业实际,提前研究起草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做好动员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组织起草党委(党组)书记的动员报告。2月底前完成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3月初完成动员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此次学习实践活动,中央企业总部机关与所属子企业均在第二批同步开展,时间紧,任务重,层次多,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十分重要。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如何搞好学习实践活动进行一次专题研究,既要提前考虑如何抓好总部机关特别是领导班子的学习实践活动,也要着手谋划所属子企业同步进行学习实践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还要积极做好前期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抓紧开展调查摸底,深入基层、职工群众、生产一线进行调研,了解职工群众意见,初步摸清学习实践活动中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为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必要准备。准备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重要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联 系 人:靳建平
  联系电话:010-63193315
  传真:010-63193341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0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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