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二○○九年二月八日 附件1: 怀化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全社会能源统计制度,各地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市煤炭工业局组织调查。 (二)原油。原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我市属于非原油产地,具体计算方法是: 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地区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两大石油公司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 (五)电力。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市、县(市、区)间和县(市、区)间电量交换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市内电网企业和用户与周边市州的电量交换;各县(市、区)电网企业与市内周边县(市、区)的电量交换。 调查范围: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电网企业、地方电网企业和相关用户。 调查频率:月报。 调查方式:怀化电业局、怀化电力集团组织全面调查。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怀化调查队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煤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四)建立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在普查年份进行全面调查,在非普查年份,则建立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能源消费调查制度,再进行推算取得全部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占绝对比重,由怀化电业局、怀化电力集团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民航部门、两大石油公司管道运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进行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进行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怀化调查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加工与消费统计。 调查内容:生物质能(含固化、液化、气化)、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工农业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等。 调查范围:生产和消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工业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的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 调查方式:农村能源办组织全面调查。 (八)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建设局会同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九)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十)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统计局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附件2:
怀化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各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重点耗能企业由市统计局和市经委负责监测,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及各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附件3:
怀化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8)11号)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市、区)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怀政办函(2009)10号)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县(市、区)工业经济局及统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怀政办函(2009)10号文件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10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市经委,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市统计局。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节能工作办公室并由节能工作办公室分送各成员单位。由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工业经济局和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业经济局和统计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委和市统计局。县(市、区)工业经济局和统计局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经委、市统计局。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和市统计局审定后,由市经委和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委和市统计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委、市统计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